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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运真律师代理原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枣庄金牌律师时间:2023-03-18 11:52:46

  枣庄市xx运输有限公司、王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案  号(2022)鲁0402民初804号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2民初804号

  原告:枣庄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冯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枣庄市xx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市xx运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运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xx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9000元及利息(利息为月息1分,从2021年3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车辆,缺少资金,于2021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9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购买车辆,缺少资金,于2021年3月1日向原告借款59000元,并出具借条及收到条各一份,同时向原告出具抵押担保书一份,以鲁D-E××**汽车一辆作为抵押担保。约定利息为月息一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达成的借款协议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枣庄市xx运输有限公司借款59000元及利息(以59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为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毕xx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x

  书 记 员 马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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