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来源:枣庄金牌律师时间:2023-03-18 12:56:55
李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故意伤害案 号(2019)苏0585刑初555号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5刑初55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19xx年x月x日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2019年3月4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释放并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运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9〕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x在本市xx镇xx广场地下车库,因工作中经济纠纷与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后用事先准备的棒球棍致被害人宋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宋某达成刑事和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x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系自首;2、已赔偿谅解;3、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李x在太仓市浮桥镇五洋广场地下车库,因工作中的经济纠纷与同事被害人宋某发生争执,后用事先准备的棒球棍殴打被害人宋某,致被害人宋某左臂骨折。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x明知被害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宋某达成刑事和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宋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姚某的证言;本案抓获经过、证据清单及照片、监控录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李x的供述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李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x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裴x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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