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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运真律师为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辩护,为其争取缓刑!

来源:枣庄金牌律师时间:2023-03-18 12:57:00

  王x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生产、销售假药案  号(2019)鲁0402刑初113号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8年9月25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12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运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王x以病情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为由,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同年4月17日恢复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徐运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x在明知韩国走私肉毒素系未经国内相关部门审查注册的外国药品的情况下,多次向张某(已判决)销售64支,销售金额12800余元,获利1280余元。

  另查明,经委托王x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适合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办案说明、户籍证明、枣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销售假药案(疑似肉毒素)”涉案物品出具的认定意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证张某雨王某军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x销售的肉毒素属于注射剂药品,应当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靳 x

  人民陪审员

  李x水

  人民陪审员

  佟x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x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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