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来源:枣庄金牌律师时间:2023-03-18 12:56:48
步xx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聚众斗殴案 号(2021)鲁0402刑初99号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02刑初99号
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步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住枣庄市市中区。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运真,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一部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步xx犯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步xx及其辩护人徐运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步xx和周某(已判刑)等人承包了位于枣庄市市中区xx镇xx村的山东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2011年12月4日下午,武某新(已判刑)纠集多人到山东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地,采取用匕首抵住周某脖子等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要周某、步xx等人施工的部分工程,周某当场被迫答应。当晚,武某新给周某打电话,因周某变卦,武某新当场表示次日带人去阻挠工地施工。被告人步xx遂与周某、张某2、颜某(后二人已判刑)等人商议纠集人员,准备了礼花弹、铁锹、镐把等工具,准备斗殴,回击武某新等人强夺工程的行为。
2011年12月5日9时许,武某新和叶某、顾某(二人已判刑)等人持械到xx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地向周某索要工程,周某指挥事先做好准备的步xx、张某2、颜某和刘某、郑某、张某3(三人均已判刑)等十余人持械冲出与武某新等人械斗。械斗期间,武某新、张某2等人被打伤。经鉴定,武某新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张某2损伤程度为人体轻微伤。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步xx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步xx向公安机关检举在逃人员李某躲藏地点,并带领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
被告人步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愿意接受处罚,对公诉机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步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周某、张某2、颜某、武某新、韩某、顾某、叶某的供述,证人王某、车某、李某、张某1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步xx个人信息查询单页、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步xx检举逃犯的相关材料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xx持械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步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步xx与同案犯积极参与商议、准备斗殴工具,且在斗殴过程中积极参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步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在投案以后,向公安机关检举批捕在逃人员,并带领公安机关抓捕到案,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步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枣庄市市中区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步xx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步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x利
人民陪审员
许x付
人民陪审员
沈 x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高x世
书 记 员
武x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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