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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析

枣庄金牌律师告诉你:筹集犯罪资金属不属于犯罪预备?

来源:枣庄金牌律师时间:2023-03-18 12:23:53

  枣庄金牌律师告诉你:筹集犯罪资金属不属于犯罪预备?

  是犯罪预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筹集犯罪资金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所以,筹集犯罪资金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有两种类型:

  1、为犯罪准备工具。

  准备犯罪工具,包括制造、改造、找寻、购买等多种方式,其目的是为犯罪准备最合手、适用的工具。如为杀人而购买刀子,或自制利刃、火器等,为盗窃准备撬压工具、攀登工具等,为投毒购买毒药等均属为犯罪准备工具。

  2、为犯罪创造条件。

  为犯罪创造条件是指除为犯罪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全部准备活动,如踩点、跟踪、了解、掌握犯罪对象的活动规律,确定最佳地点和最佳时间,筹集资金、学习攀登、搏斗、诱骗等技巧,均属为犯罪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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