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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耍酒疯”导致邻居冠心病发作死亡,看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枣庄金牌律师时间:2023-03-18 13:05:46

  案例介绍

  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邻居。2016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东丽区其租住的平房内,与朋友张某喝酒、聊天,被害人罗某某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说话声音过大影响其休息,对被告人董某某等人进行提醒,后被告人董某某前往朋友张某暂住处喝酒、聊天。

  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返回家中,并使用手机连接小型音箱播放音乐。被害人罗某某对被告人董某某扰民行为进行指责,二人随即发生口角并推搡,后被邻居劝开。

  冠心病发作死亡

  在被害人罗某某被劝回暂住处后,被告人董某某再次冲到被害人罗某某房间外,用脚踹被害人罗某某房门并使用拳头将房门玻璃打碎,致使自己胳膊被划伤流血,后被告人董某某报警,公安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已死亡。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符合冠心病发作死亡,外伤、情绪变化等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董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家属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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